春节就要到了,正是亲友团圆、相聚宴饮的时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随着辅助驾驶系统日益普及,“过年放心喝,车有自动驾驶”“开启智驾,闭眼到家”等说法在网络和车主间流传。酒后启动辅助驾驶功能,是否真的就能高枕无忧、免受法律制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9日披露一起案件,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认定,醉酒后在副驾驶位使用辅助驾驶系统“无人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为智能驾驶厘清责任边界。
男子使用“智驾神器”
醉驾时爬到副驾驶位酣睡
2025年9月13日凌晨,王某某在与朋友聚餐饮用白酒、啤酒后,先是驾车返回小区,之后再次驾车驶入公共道路。车辆行驶中,他开启辅助驾驶系统,并使用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配件,随后从主驾驶位直接爬到副驾驶位,很快进入酣睡状态。
最终,车辆因系统自动降速而停在高架路口。

图源: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经群众报警,王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14.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临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目前车辆驾驶自动化共分为0级至5级六个等级,0-2级为辅助驾驶,系统协助驾驶人完成部分驾驶任务,驾驶主体始终是驾驶人。
被告人王某某开启辅助驾驶系统,并利用事前安装的配件规避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监测,本人亦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在此阶段,因车辆安装的是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王某某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当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虽然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故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等,2025年9月19日,临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所搭载的“智驾系统”绝大部分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仅能提供辅助驾驶功能。驾驶人在开启“智驾系统”后仍需要保持对车辆的控制,观察车辆行驶动态,确保行车安全,“智驾系统”不能替代驾驶人执行驾驶任务,驾驶人仍是第一责任人,更不要在饮酒后试图通过汽车辅助驾驶系统实现“代驾”的目的。一旦出事,驾驶人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法律风险。
多起酒后辅助驾驶案
驾驶人均涉危险驾驶罪
无独有偶,近年来,类似的酒后辅助驾驶案在多地均有发生。
2024年2月1日21时40分许,王某刚聚餐饮酒后,次日凌晨驾驶小型客车从浙江湖州前往南京。途中使用车辆驾驶辅助系统,行驶200多公里后被高速交警查获,其血液酒精含量达醉驾标准。
检察机关以王某刚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出了公诉。
庭审中,王某刚及辩护人提出,用智驾相当于找代驾。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辅助系统仅为协助功能,驾驶员法律地位和安全驾驶义务不变,该行为与普通醉驾性质无异,最终判决王某刚犯危险驾驶罪。

2025年8月,浙江一男子到高速口把代驾撵下车,自己开启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回杭州,结果路上睡着了,车停在了快车道上!
事发当天18点09分左右,在G60沪昆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过诸暨收费站约6公里处,一辆电动汽车毫无征兆地停在第一车道上,现场险象环生,后车纷纷刹车避让。
发现险情后,高速民警迅速指令就近巡逻警力和施救力量火速赶往现场,操控巡查无人机立即起飞。
民警多次尝试拨打车主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紧张气氛瞬间升级。

很快,交警和施救车辆抵达现场,看到令人瞠目结舌的一幕——驾驶员竟在驾驶室内深度沉睡,车内还弥漫着浓烈的酒气。
男子告诉交警,当天聚餐时喝了大量酒水。饭后,他打算返回杭州萧山,明知自己饮酒不能驾车,却自作聪明地认为“现在电车都有高级辅助驾驶,开高速没问题”,于是竟拒绝了代驾人员上高速的建议,让代驾在义乌市区入口前离开,自己则怀着侥幸心理启动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驶入了高速公路。
经鉴定,男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17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后续,该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酒后用“智驾”当代驾
能免责吗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酒醉驾”的普法提示: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驾驶自动化等级共分为L0-L5六个级别。
其中L3为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会在特定场景下执行驾驶任务,但驾驶员需保持接管能力,系统失效或者超出场景时需及时接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L0-L3均需驾驶人及时接管,L4和L5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市面上在售的车辆最高一般为L3驾驶水平。
因此,“智能辅助驾驶”≠“自动驾驶”,驾驶人才是最终责任主体!
车辆驾驶辅助系统被激活后,驾驶人仍需要全程动态地参与驾驶过程,需要对突发情况做出应急接管。因此,司机在醉酒后是否开启了驾驶辅助功能与其要承担责任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其减轻刑罚的理由。
此外,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并非“自动驾驶”系统,不能及时应对一些突发情形,若遇到其他车辆违规变道、道路上有障碍物等,智能辅助驾驶系统未及时反应和处理,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
(内容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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