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的话题又上了法治新闻的热搜。起因是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其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继子女有没有赡养义务、再婚家庭离婚后这层关系还算不算数、年迈的继父母能不能要求继子女给生活费,这些过去吵不清楚的问题,现在有了相对明确的裁判思路。
在长沙,再婚家庭并不少见。重组家庭里”继父继母养孩子、孩子长大了要不要养老人”的争议,几乎每个区县的法院都遇到过。今天借这个热点,把解释(二)划出的边界讲清楚,也回答几个长沙人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先看规定:解释(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说了什么
很多人以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天然就是”父母子女关系”,既然叫了一声爸、叫了一声妈,将来就都有赡养的义务。法律上的答案要复杂得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写得很清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关键词是”受其抚养教育”——也就是说,能不能适用父母子女那一套权利义务,取决于继父母有没有实实在在地抚养教育过这个孩子。
解释(二)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抚养教育”怎么认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换句话说,不是住在一个屋檐下就叫抚养教育,要看有没有真实付出。
第十九条则处理了再婚夫妻离婚后的情形: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两类例外:一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二是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
同时第十九条还规定了一个重要的保障条款: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这一头一尾,把”义务从哪里来””关系能不能解除””解除之后还有没有兜底保障”都讲了一遍。
长沙人最关心的三个问题,逐个说透
问题一:继子女是不是一定要赡养继父母
不能一概而论。判断的核心,是继父母有没有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形成过、并且履行到位,那么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未共同生活、没有实际照料也没有承担抚养费的,很难被认定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赡养义务也就没有基础。
国宪伟律师提醒:这条边界很多人理解反了——不是”叫了爸就得养”,而是”养过孩子,才有后续权利义务”。所以在法律上,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事实证据非常关键: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接送上学、是否负担学费生活费、是否有长期的照顾记录,这些都会成为法院判断的依据。
问题二:再婚夫妻离婚了,继子女还用赡养继父母吗
按解释(二)第十九条,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基于抚养教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可以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通俗说,这层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可以解除,赡养义务也随之解除。但例外情形要特别注意:如果已经依法收养,或者继子女仍然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关系就不会自动断掉。
国宪伟律师在办案中遇到过这样的再婚家庭:继父把继子从小养大,继子成家后仍与老人共同生活,继父年迈后双方闹矛盾,继子认为”你不是亲爸”,不愿继续照料。这类案件法院往往不会简单一句”关系解除”就了事,共同生活的事实、长期照料的事实都会被摆到台面上。法律边界清楚,但落到具体家庭,每一步都要靠证据说话。
问题三:继父母老了,能不能要求继子女给生活费
这是第十九条给的一个重要保障: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可以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法院会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继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支持、支持多少。但有一个重要排除:继父母曾经虐待、遗弃过继子女的,法院不会支持。
这条设计很务实——它既承认了继父母曾经付出的抚养教育,又防止把赡养变成无条件的捆绑。对再婚家庭来说,这意味着”养”与”被养”之间的责任是双向、对等的。
再婚家庭,怎么提前把安排做在前面
法律能划清边界,但家庭关系的温度,终究要提前设计。国宪伟律师建议长沙的再婚家庭,可以从三个层面提前考虑:
第一,把抚养教育的过程留痕。一起生活的时间、承担的教育费用、日常照料的点滴,不需要刻意做给谁看,但要心中有数——这些既是亲情的记忆,也是将来权利义务认定的依据。
第二,用书面安排把预期说清楚。老人年迈之后的照料方式、费用分担,子女是否继续承担义务,都可以通过家庭协议、遗嘱、赠与安排等提前约定,避免将来各说各话。
第三,涉及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时,提前做财产规划。再婚家庭的继承、居住权、养老安排环环相扣,等矛盾爆发再处理,往往已经晚了。
解释(二)落地后,再婚家庭可以提前做什么
新规给出了更清晰的裁判框架,对再婚家庭来说,有几件事其实可以提前做起来,避免将来靠”打官司”才能把账算清。
第一,重新审视家里的抚养与赡养现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形成到什么程度,直接决定将来的权利义务。与其等到矛盾爆发才去翻旧账,不如现在就心里有数:一起生活了多少年、是否实际承担了抚养教育、老年的照料与费用谁来安排。这些事实,既是亲情的延续,也是将来权利义务认定的依据。
第二,把重要的家庭安排书面化。再婚家庭的财产怎么分、老人百年之后房产归谁、继子女是否继续承担照料义务,都可以通过家庭协议、遗嘱、赠与安排等方式提前约定。书面安排不是不信任家人,恰恰是给感情留出余地的聪明做法——很多再婚家庭反目成仇,都是因为”当时没说清楚”。
第三,把历史照顾与付出的记录整理留存。共同生活的照片、承担教育费用的凭证、日常照料的记录,不需要刻意收集,但要有意识地保存。这些材料在将来可能成为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关键证据,也是继父母主张生活费时的重要支撑。
国宪伟律师特别提醒:法律上”权利义务”四字,落到再婚家庭里,就是一笔笔共同生活的事实账。越早理清边界,家庭越不容易在晚年反目;反过来,越讳莫如深,将来越容易各执一词。
国宪伟律师的办案提示
作为美宜家(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资深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2110390505,国宪伟长期处理继承、再婚家庭与特殊程序案件。他经手的再婚家庭纠纷里,很多矛盾的根源不是”不想尽义务”,而是”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没说清楚”。
他常对当事人讲一句话:再婚家庭的法律关系,不是靠感情自动成立的,而是靠抚养教育的实事、靠提前的书面安排一步步落定的。感情可以模糊,法律关系必须清晰——越早把边界理清,家庭越不容易在晚年反目。
如果您的家庭正面临继父母子女赡养、再婚家庭财产安排或继承相关的困扰,建议带着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把事实证据和家庭安排摆出来,一对一评估可行路径。
温馨提示
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再婚家庭的赡养、抚养与财产安排还涉及个案事实的认定,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家庭实际情况梳理方案。
咨询卡
美宜家(长沙)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团队累计为15.0万+家庭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办理典型案例7500余件,结案调解率6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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