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示范区旨在通过建设形成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格局,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在这种示范区内,节能减排和碳强度指标会下降,同时资源产出率、单位建设用地生产总值、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处于前列。此外,城镇供水水源地全面达标,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面积逐步增加、质量逐步提高,水土流失和沙化、荒漠化、石漠化土地面积明显减少,耕地质量稳步提高,物种得到有效保护。这些示范区还会推行绿色的生活方式,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
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建立是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的具体实践。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以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被命名为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地区,将会得到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并可能会编制自然资产负债表。
至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例如,2014年国务院确定福建省为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随后,更多地区也加入到这一行列中,积极探索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生态文明示范区相关的政策解读或咨询政府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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